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职责。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党的二十大后,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教育改革工作的第一份指导性文件,也是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之后,中央印发的又一份关于职业教育的重磅文件。
《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的“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重要部署,把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出加强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打造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战略任务,对于切实提高职业教育质量、适应性和吸引力,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具有深远意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必须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精神,认真贯彻落实部署的各项战略任务和重点工作,加快提高职业教育发展质量,为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作出应有贡献。
一、优化职业教育布局结构,建设一批高水平职业学校
积极支持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和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建设一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高水平职业学校。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探索更加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院校办学模式,激发办学活力,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有机衔接、深度融合,与技术进步、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要求相适应。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积极探索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新模式,推动职业教育创新发展,深化职业教育东西协作,促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开放共享。科学合理确定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调整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加大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智能制造、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现代农业、现代信息技术等紧缺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适应人口和社会结构变化,加强学前、护理、康养、家政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支持办好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加快培养乡村振兴人才,鼓励更多农民、返乡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
二、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是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意见》按照“一体两翼”格局推动职业教育提质升级,以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新模式为“一体”,以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为“两翼”,持续推动建立以城市为节点、行业为支点、企业为重点的产教融合发展路径与模式,使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支持和规范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探索发展中国特色学徒制,形成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十四五”时期,教育部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实施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集中支持优质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一批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职业教育重点项目,推动相关院校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创新培养模式、优化培养结构,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实践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有效增强产业升级和区域发展的人才支撑。
三、完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
提升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建设一批优秀中等职业学校和优质专业,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具有扎实技术技能基础和合格文化基础的生源。进一步深化应用型本科高校转型发展试点,引导高校从治理结构、专业体系、课程内容、教材体系、教学方式、师资结构等方面进行系统改革,推动高校科学定位、特色发展和提升质量,全面增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发展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研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大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一体化设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衔接,支持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实施长学制培养。加强各学段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渗透融通,实施职业启蒙教育,培养学生掌握技能的兴趣爱好和职业生涯规划的意识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职业教育对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强化职业教育类型特色,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水平,进一步推动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引用本文请标注: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 全面服务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笔谈之三)[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3(7):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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